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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

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全国“两会”上所作的《政府工作报告》中提出:“市场主体恢复元气、增强活力,需要再帮一把”“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,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,再减半征收所得税”。3月15日,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进一步确定《政府工作报告》该项重点任务的分工,要求扎实有力抓好落实。3月31日,李克强总理再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部署推进减税降费,落实和优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的减税政策,明确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,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,再减半征收所得税,进一步降低实际税收

(一)减半征收政策内容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,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减按12.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;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,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按2.5%计税;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,按10%计税。

(二)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

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。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、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。预缴企业所得税时,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、从业人数、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,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。

(三)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

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、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,分别减按12.5%、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,实际税负分别下降至2.5%和10%。

(四)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

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,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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